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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6)

2010-09-25 14:43:48 华图遴选考试网 http://gxg.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 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 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 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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