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 公选遴选网 > 地方遴选 > 招考信息 > 公告解读 >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2)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2)

2010-09-25 14:43:48 华图遴选考试网 http://gxg.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第二章 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 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二条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十三条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编辑:admin)

遴选公告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