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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5)

2010-09-25 14:43:48 华图遴选考试网 http://gxg.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第五章 决定任用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第三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条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三十四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三十五条 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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