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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颁布公开选拔工作规定(2)

2010-09-25 14:46:09 华图遴选考试网 http://gxg.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选拔程序、考试考察的方法、纪律和监督等作了规定。两个文件着重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加大推行两项改革的力度,推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两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适用范围和选拔范围:公开选拔主要适用于选拔党政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党政机关或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公开选拔面向社会选拔,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选拔。《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应当进行公开选拔的几种情形。二是努力提高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两个文件都将考试、考察涉及的有关问题作为规范的重要内容,规定要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在职位分析的基础上命制试题,提高命题的科学性;对面试小组组成、面试方法等提出明确要求,以增强面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等等。三是致力于拓宽视野、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比如: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参加公开选拔作了原则规定;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规定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


  《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决策制度的重要改革。2000年12月,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2001年9月,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这一要求。按照中央要求,各地积极实践和探索,多数省(区、市)试行了省级党委全委会表决市地党政正职人选的做法,在党内和社会上引起了很好的反响。文件将这一做法加以规范,使之定型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对全委会表决和闭会期间征求意见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如何处理表决和征求意见中出现的情况和结果等作出了规范。明确规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时,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文件还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党的县(市、区、旗)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将领导干部的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四种形式,并分别对其适用范围、辞职条件、辞职程序、辞职后的安排或管理,以及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与纪律处分的关系、自愿辞职后的从业限制等作出规范。四种辞职形式在干部管理中具有不同的功能。因公辞职是选任制干部工作变动时需要履行的一个程序,主要适用于选任制干部即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时,通过辞职来达到组织调整的目的。自愿辞职是健全正常退出机制,实现领导干部能下能出的一条重要渠道,其中又分为辞去领导职务和辞去公职两种情况。引咎辞职是领导干部对本人失职失误的一种主动追究。责令辞职是党组织对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领导干部的一种组织处理。文件规定,领导干部辞职必须依法进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要依照法律或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干部辞职制度特别是引咎辞职制度的推行,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推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引导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助于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培育良好的从政道德,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文件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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