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笔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笔试内容:法律专业知识(含职业伦理)测试。笔试成绩占总成绩60%,答辩成绩占总成绩40%。笔试成绩和答辩成绩及总成绩保留2位小数。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15年11月14日。
法律专业知识(含职业伦理)测试9:00-11:30
具体笔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四、其它事项
(一)开考比例。每个考录职位与报考人数之比不低于1:3。报考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取消该岗位招录选拔。答辩时,每个考录职位与答辩人数之比为1:3;考录职位与答辩人数之比为1:1时,总成绩最后一名考生的答辩成绩未达到当日参加本组所有答辩人员答辩平均分值的,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
(二)总成绩并列的处理。在笔试、答辩结束后,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排序确定进入下一考录环节人选;笔试成绩相同的,由招录机关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录用人选。
(三)体检和考察。体检、考察人选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2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体检、考察环节需要递补的,按该职位的考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递补一次。
(四)国外学历。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考生,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五)最低服务年限。新录用的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录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合同由新录用人员与招录单位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时签订。
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现行相关考录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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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71-6334258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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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政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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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务员局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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