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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3)

2015-12-14 16:53:50 华图遴选考试网 http://gxg.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公选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第二十三条 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市(地)、县(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允许时可以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考试。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五条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

    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二十八条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第三十条 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出具鉴定材料。


    第五章   决定任用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第三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条 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三十四条 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三十五条 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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