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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遴选案例分析】遴选案例分析每日练(5月28日)

2019-05-28 15:50:46 华图遴选考试网 http://gxg.huatu.com/ 作者:华图公遴选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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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林某多年从事乌油生意。1997年7月某晚,林某的油罐被人打开阀门,导致乌油流失殆尽而污染了下游的农田、鱼塘,造成损失数千元。

第二天林某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但至1998年1月24日还没有破案。被污染的受害者向环保部门投诉,要求林某赔偿损失,林某则以乌油是因被第三人故意打开而造成他人污染,并以本人也同样损失了五六千元为由拒绝赔偿。环保部门对林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

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这次污染事故是由第三者故意所为引起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责任。受害者只有等到公安机关破案后,再向作案者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

林某应当赔偿损失。理由是虽然油罐是被第三人打开,但是林某也有过错,其一,林某的油罐存放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违反的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二,林某存放油罐时应当预计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况而造成泄漏,故其必须在存放油罐时配套做好泄漏事故池,防止出现各种意外。

【问题】

1、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由于第三人过错而免责的规定?

2、本案乌油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法条链接】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环境保护防止污染规定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第三人过错免责”这一免责事由的理解。本案中的油灌为污染源,尽管打开油灌的行为是第三人所为,但油灌设置不当是污染损害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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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公遴选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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