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遴选三农知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5)
2020-08-23 22:27:42 华图遴选考试网 http://gxg.huatu.com/ 作者:liqingjian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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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区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上级行政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
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以及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在中国种业信息网统一进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农业部2011年8月22日公布、2015年4月29日修订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和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业部令第5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有效期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至2016年8月15日届满的企业,其原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6年12月31日。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式样)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分支机构)(式样)
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经营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式样)
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种子生产者)(式样)
(编辑:liqing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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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阅读:遴选三农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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