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干考试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宪法(4)
2010-09-24 15:16:33 华图遴选考试网 http://gxg.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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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服兵役。
(5)依法纳税。
(6)其他基本义务。除了上述所列义务外,《宪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3款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此外,劳动和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义务。
11.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法治原则
(3)责任制原则
(4)精简、效率、服务、廉洁的原则
(5)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其职权包括:①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③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免权;④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⑤最高监督权;⑥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以下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zhengwei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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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阅读:法律知识 宪法 公选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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