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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藏自治区司法厅选任10名人民检察院监督员

2015-06-19 14:14:31 华图遴选考试网 http://gxg.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导读】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藏的决策部署,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10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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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藏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面向社会公开选任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及职责


    人民监督员分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负责选任管理,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地(市)司法处(局)负责选任管理。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监督。


    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2.拥护宪法,遵守法律;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满二十三周岁;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

    7.有履职时间。


    (二)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 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 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 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人民监督员的任期及职务解除


    (一)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


    1. 因职务调整,出现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的;

    2. 不愿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由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向社会公布。


    (三)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西藏自治区司法厅解除其职务并向社会公布:


    1. 不再具备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的;

    2. 具有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的;

    3. 违反人民监督员履职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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