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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选初任法官、检察官简章(3)

2011-12-14 13:16:55 华图遴选考试网 http://gxg.huatu.com/ 作者:内蒙古人才网 来源:内蒙古人才网

  七、补报职位

  对于因未达到开考比例等原因在报名、笔试、面试阶段取消开考的职位,在面试工作结束后,将在参加面试后未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考生中进行补报职位。补报职位具体事宜将在报名网站进行公告,考生要注意关注报名网站相关通知。

  八、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一)体检

  体检在自治区或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考生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录用资格。考生体检不合格、自愿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考察

  考察工作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进行。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考生,取消其录用资格,从参加该职位面试的考生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九、公示和录用审批

  根据考生体检、考察结果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任职人选,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在内蒙古人才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录用资格,按相应程序进行递补。

  试用期满被正式录用的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任职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录用人员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含试用期一年)。录用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十、其他

  (一)对考生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选拔工作全过程,选拔工作的任何阶段及试用期间发现考生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二)此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借用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

  十一、咨询和举报电话

  政策咨询及举报电话

  内蒙古党委组织部:0471-4818499

  报名咨询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0471-698660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0471-4628901

  内蒙古党委组织部领导人才考试与测评中心:0471-4813017(传真)、0471-4812497

  内蒙古人才网(技术咨询):0471-6601340

  本简章未尽事宜及临时通知,随时在内蒙古人才网的“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专栏”公布。

  本简章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附一: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公开选拔初任法官职位表

  附二: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检察系统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职位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1年12月12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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